10月10日,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文物局联合透露了一个典型的文物犯罪案例。案件显示,嫌疑人在河流中作业时意外捞到一件二级文物,未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,便将其出售以牟利,构成了倒卖文物罪。最高法强调,偶然捡到文物后进行倒卖的行为,也是要依法追究的。案件回顾,2011年,唐某生在广西柳城县的一条河道中进行沙子捞取作业时,意外发现一件铜制的编钟,并将其藏回家中。到了2013年3月,唐某生将这件编钟以30万元的价格卖出。直至2022年6月,警方在其他地方依法查扣了这件铜编钟,经过鉴定,证实其为春秋时期的蝉纹铜甬钟,属于二级文物。 柳城县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指出,唐某生以获利为目的,非法交易国家禁止的文物,其行为已构成倒卖文物罪。由于其倒卖的文物等级在二级以上,情节特别严重,法院决定依法惩处。同时,考虑到唐某生在调查中如实供述了整个犯罪经过,依法给予从轻处罚。最终,法院于2023年3月20日裁定判处唐某生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,并依法没收其30万元的违法所得,全部上缴国库。判决生效后,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。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指出,我国境内自由流动的所有文物都归国家所有。在各种活动中,若单位或个人发现文物或疑似文物,需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文物管理部门报告。国有文物的权益受法律保护,任何隐瞒或拒绝上交的行为都将受到行政处罚,若涉及抢夺、侵占或倒卖等情形,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。法院在这一案例中通过对唐某生的定罪与判刑,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,旨在打击犯罪获利的可能性,切断文物犯罪的利益链,明确传达出“倒卖文物没有利润,触犯法律将血本无归”的警示。